當一個人成人后,生活環境和個人志向都會發生變化。為了表明自己新的志趣,有的人就將名字加以更改,其中,改字、再增加字的情況比改名較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00后自己改名字流程,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00后自己改名字流程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并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可以的,更正姓名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只要是正當要求、理由充分,不違反戶口管理規定,可以更正。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已經改過名字仍然可以再次更改。但是,更改姓名,不是兒戲,不宜頻繁改動,并且應當有充足的理由。
1、本人書面申請書
2、居民身份證
3、戶口簿
4、能夠證明變更姓名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改名字能改姓,需由父母雙方同時出具同意子女改姓的聲明,否則不予更改。以父母姓氏合并起來作為子女姓氏的,國家只承認單姓,既姓名的第一個字。但國家已承認的少數復姓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