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的審核結果會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成功更改的名字也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二十歲后改名字手續,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二十歲后改名字手續
(一)寫更名申請
(二)到街道或單位的證明,改名字的程序特別提醒,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三)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_簽字,所長簽字;
(四)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五)公證;按要求超過16周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六)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改名字的程序特別提醒,未滿16周歲無此步驟;
(七)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成年人可以改名字。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成年人更改姓名的程序是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并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后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_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后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準。
(一)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戶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等)。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二)成年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相關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即可。
(三)具體辦理流程:寫一個改名申請提交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科登記,在7-14個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