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改名字需要的手續: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姓名登記,然后攜帶小孩的戶口本、有身份證的要攜帶身份證等材料向原戶籍管理機關申請改名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小孩改名字申請書理由,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小孩改名字申請書理由
1、申請人的姓名有諧音,讀起來有歧義;
2、姓名中帶有生僻詞,電腦打不出來;
3、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4、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5、夫妻離婚后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
6、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里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況的。
(一)人口信息主項更正審批和程序:
1、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_受理;
2、經調查核實后報分局人口科審核(其中對18周歲以下更正名字作出終審決定);
3、分局人口科上報市局人口處審批,市局人口處接到上報材料后,由市局人口處作出終審決定;
4、派出所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
(二)人口信息非主項更正審批和程序:
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_受理,經調查核實后作出終審決定。
主項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18周歲以下名字更正20個工作日)辦結,非主項更正人口信息當場辦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更改姓名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
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并提供所需資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經審批后即可改名。
1、標題為“姓名變更申請書”;
2、寫明改名字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3、寫明改名字的理由;
4、申請人本人簽字并注明日期。
變更姓名的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