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可以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辦理姓名變更手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父母離異后子女改名字流程,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父母離異后子女改名字流程
1.與另一方協商孩子改姓的事項,詢問對方的意見;
2.對方同意改姓的,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本上對孩子的姓名進行變更。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則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離婚小孩改姓的處理: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真的要改,有以下步驟:
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8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
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
只要是合理的情況下,沒有更改姓名次數的限制。法律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1、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的;
2、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3、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4、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5、名字粗俗、怪異的;
6、名字難認、難寫的;
7、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8、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