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名字的時候如果名字中出現一些比較難讀的字,或者出現一些侮辱性的是可以申請改名字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改名字正當理由的規定,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改名字正當理由的規定
1、申請人的姓名有諧音,讀起來有歧義;
2、姓名中帶有生僻詞,電腦打不出來;
3、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4、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5、夫妻離婚后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
6、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里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況的。
一般是3個月
1、由于當時起名草率,且時間緊迫,用字簡單,于是改名的人很多。
2、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且字形結構相同,名字與社會大多人士的名字相符合,與同校的很多學生名字相同,和很多犯罪人員的姓名相同,給日常生活帶來不便。
3、同名字的情況,導致親朋好友之間常拿名字與姓名相同人士相比較,成為親朋好友之間取笑的對象,給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帶來不必要的精神煩惱。
1.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局開具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必須要本人去辦理,并隨帶戶口本、身份證,印制一個十指的指模,大約需要一個星期左右可取證明。
2.準備兩張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到當地派出所領取兩張《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空白表,并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清楚、正確。
3.將《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拿到所在的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簽字蓋章,并請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出具證明。如果是在校生或有單位的,所在學校或單位均要出具證明。
4.本人寫好一份戶籍改名字申請書,并隨帶上述證明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需要派出所和縣(市、區)公安局(一般均需3人以上)全部簽署同意意見后才算辦理完畢,然后即可辦理新的身份證。
1.寫明父母、子女的基本身份信息;
2.寫明雙方自愿變更子女姓名的意思表示、變更的新姓名、變更理由、依據等主要內容;
3.寫明時間,由雙方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