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民更改姓名的“正當理由”有哪些的內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詢小編,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改名字的理由有哪些,一起來看看吧。
改名字的理由有哪些
1、姓名中帶有生僻字。
目前公安部門的字庫是最完善的,生僻字能打出來,但在其他部門的電腦上,卻只能以拼音或者來代替。因為生僻字電腦打不出來。
在生活與工作中給你的人際交往和溝通會帶來許多的麻煩,也會給人際交往帶來影響,所以名字中有生僻字也成為了改名申請的最佳理由。
2、名字讀起來讓人產生岐義。
姓名中因為有諧音,便很容易讓人產生岐義,并引起人們的嘲弄或者尷尬的情景出顯,同時成為人們開玩笑的談資,產生某種滑稽的效果。
在所有申請改名的理由當中,諧音產生岐義的情況也是最多的,這種情況也是屬于申請改名字最好的理由。
3、重名。
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里有重名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里,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在少數。重名太多的情況下就應該改名。重名也必定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這也是改名字的正當理由。
4、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現在年輕人基本上不按族譜來取名,免不了會發生和祖上重名的現象。名字和祖輩上的人的名字重名。經過核實清楚后,一般也會幫對方辦理。
5、夫妻離婚后帶小孩,需要改名。
夫妻離婚后需要給孩子改名的也不少,這樣的情況一定要經過孩子的生父同意后才能通過。
6、有特殊情況的。
其它特殊需要改名的情況,比如對于入贅、過繼或被人收養而要求變更改姓名的,只要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機關也會準予變更。
1.公民姓名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證明。
2.下列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1)未滿十八周歲公民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2)離異夫婦未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及離異雙方同意子女變更姓名的協議書;3)離異夫婦已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擬隨生父母或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其親屬關系證明;(4)使用同音異體字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證件證明。
3.長期未使用《居民戶口簿》中登記的姓名已成事實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4.因其他原因必須變更姓名的,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件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改名字申請需要審批5天。法律快車提醒您,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需上報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后,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