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這個年代,申請書與我們不再陌生,申請書是承載我們愿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寫申請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孩子改名字的申請理由,一起來看看吧。
孩子改名字的申請理由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寓意不好或者諧音不好,讀起來有歧義,極大影響個人生活工作;
3、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
4、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5、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6、夫妻離婚后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
7、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里有重名的;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并共同到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①因血親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②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①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②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③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
④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
(一)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
(三)由于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
(四)由于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
(五)已滿十六周歲由于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
(六)由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