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改名字只需要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結婚證改名字流程,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結婚證改名字流程
(一)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
(二)受理申請: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三)審批申請:由縣級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審批。
(四)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五)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另冊保存原常住戶口登記表,并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可以改名字的。
1、已經年滿16歲的,所需要資料,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本(復印件)、有工作的需要單位出證明,無業游民則所在地居委會出證(或者不用);
2、準備好自己已經打算修改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姓別是不允許修改的,但是部分人員以前是跟母親姓的,也可以修改成跟父親姓,跟父親姓的也可以修改跟母親姓;
3、在工作時間到自己戶口本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中心申請辦理,跟戶籍科的人員說明需要改名字的理由,然后就把相關資料給他們;
4、改名之后的身份證,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名字和戶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后戶籍檔案里面會注明自己的曾用名。
不會失效。但是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名字是必須一致的。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當事人如果因為姓名變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信。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一般材料齊全,當場可以補發結婚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的簽字聲明。
(3)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清關系的簽字證明。
2、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聲明。
(3)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或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或出具的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或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