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網 > 民俗百科 > 傳統文化 >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

          | 小龍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

          世界文化遺產具有文化、經濟、傳承等多方面的重要價值,有很多的論文都說明了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以下是小編整理分享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的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篇一

          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意義與實踐分析

          【摘要】文化遺產具有文化、經濟、傳承等多方面的重要價值。在文化產業化迅猛發展的今天,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不僅是自身傳承與發展的需要,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文章結合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特征,從刑法保護的角度,有針對性地探討文化遺產在法律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關鍵詞】文化遺產 刑法 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化遺產的概念

          根據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文化遺產分為文物、建筑群、遺址。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將文化遺產作了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別的劃分。

          在我國,文化遺產基本上等同于文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于文物的概念界定采取了列舉方式,包括五個方面,地域范圍限定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認定標準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認定標準是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價值關聯在于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革命運動或者是歷史上的著名人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主要包括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認定標準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能夠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界定一度十分混亂,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對其概念作了明確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文化遺產作為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聚合體,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與人文價值。對于文化遺產進行包括刑法在內的多種方式的法律保護不僅是對文化遺產重要價值的保障,也是人類文化延承傳播的需要。

          首先,文化價值。文化遺產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多方面價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提出,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是所有文化遺產的共性,也是文化遺產成為“遺產”的原因所在。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認為,文化遺產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歷史性。藝術價值是大多數文化遺產,如歷史建筑、繪畫作品、雕刻工藝等給人以美的享受的方面,反映了創作族群或主體特有的文化傳統和審美理念。科學價值是指文化遺產所承載和反映的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

          其次,經濟價值。與大眾商品不同,長效與持久的增值性是文化遺產在經濟價值方面的特別體現。大眾商品在市場流通過程中會有價值方面的衰減與耗損,但作為一種“歷史產品”,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與文化的沉積而不斷放量。比如,諸多古老建筑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時期,今天的人們反而會為它豐富的歷史內涵所感動和著迷。如今人文旅游的蓬勃發展就是對文化遺產經濟價值最好的注解。人們對于古老文化的學習探索不僅是發揚傳承文化遺產的有效途徑,也在經濟層面上創造了大量的財富,拉動了文化主題及衍生經濟的共同發展。

          第三,傳承價值。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載。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對于傳承延續悠久的中華文明不可或缺。歷經了數千年的歷史時期和眾多的朝代更迭,中華民族大量的文化累積都以物質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留存。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利或滅失最終也會導致中華民族文化本身的減損或消亡。從傳承的角度講,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也就是對于中華民族文化本身的保護。

          刑法保護文化遺產的必然性

          首先,文化遺產保護具有緊迫性。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功利性、人文管理不到位等諸多原因,目前在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部分文化遺產遭到了毀滅性的破壞,文化傳承的鏈條發生斷裂,文化體系的完整性與多樣性遭受沖擊。在市場經濟機制下,功利性行為成為人們在文化事業或文化產品開發利用中的主導行為,很多人明知某種藝術是文化財富,但因為這種藝術在傳承保護中不能產生即時效益,不能迅速帶來經濟財富,在引導不利或體制規范不到位的情況下,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會沖擊傳承主體保護傳承文化遺產的熱情與主動性,甚至會磨滅傳承主體的歷史責任感,催生傳承主體的破壞性利用念頭。市場機制下,這種破壞對于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講是致命性的,所以,必須依靠市場之外的手段對文化遺產進行有力保護。

          其次,法律手段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客觀需求。法律規范作用在于“通過對人們思想的影響,實現對人們行為的評價、指引、預測,實現對合法行為的保護和對非法行為的譴責、制裁、警戒和預防的作用。”①隨著時代的進步與文化遺產保護范式及內容的調整,法律方式在文化遺產整體保護體系中的作用逐漸突顯,需求不斷提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對守法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執行過程中,國家通過強制力對法的貫徹實施給予有效保障;在獎懲方面,對違法行為實施否定性法律后果,保證守法主體主動守法,對合法權益加以明確保護,并用救濟手段加以褒獎與支持。只有將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律約束范圍之內,才能做好有力的保護工作。

          第三,刑法保護文化遺產的有效性。要有效地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刑法保護不可或缺。通過刑法規定,可以明確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包括主體、客體、司法原則、保護手段、司法目標等多方面的內容,通過這些內容的確定與規范達到法律保護的目的。在操作過程中做到依法取舍,依法推進,既能體現法律的權威,又能維護不同主體間的平等與公正。刑法具有保護與制裁的雙重屬性。通過權利的保護維護合法、合格主體的法定權益,通過否定性制裁救濟受侵害者,阻卻非法施動的意圖,這是法的教育性功能。在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依靠法的強制性,明確破壞文化遺產行為的法律后果,使人們逐漸形成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意識,達到自覺約束違法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的效果,從而實現對于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 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現狀和問題

          總體上講,我國多年來在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與經濟文化發展的整體需求相比,目前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尤其是刑法保護方面的任務尤為繁重。

          文物方面。首先,刑罰配置不當,量刑虛化。1997年,我國對刑法進行了修正,完善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相關規定。但是從法律適用方面來看,當前的法律規定仍有不足之處,刑罰與罪名的配置不當就是其中一例。例如,依據刑法規定,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如果情節嚴重,最高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損毀文物罪如果情節嚴重,依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實上,從這兩種犯罪產生的危害后果方面進行比較,在某種情況下,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并不比故意損毀文物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甚至有可能要遠大于后者。此外,刑法中量刑虛化也是實際存在的一個問題。我國刑法對于所有的文物犯罪都規定了罰金刑,但在量刑時如何正確適用處罰規定并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導致財產刑適用上的虛化,法律預設的懲戒功能難以實現。

          針對刑法條文在文物保護方面刑罰配置不當、量型虛化等問題,可以做如下法律思考:根據量刑平衡的司法原則,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當的犯罪行為,法官在法律適用上可以依照或參考同一法律,在定罪與量刑方面可以適用或參照同一標準。對于具體犯罪的刑法懲戒,要堅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司法原則,根據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及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給予定罪量刑,做到刑罰的性質和幅度與犯罪行為相適應。適用過程中,犯罪的客觀危害后果與主觀惡性程度是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以考量的主要因素。對犯罪主體主觀惡性極大,客觀危害嚴重的情況,需要施以較重刑罰。當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相背離,出現主觀惡性較大但客觀上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犯罪主體主觀惡性較小但客觀上造成了較大危害,這些情況就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犯罪個案,結合主客觀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具體的定罪量刑。

          其次,量刑情節適用標準不一。在文物犯罪中,情節是定罪量刑的一個關鍵因素。比如,“情節嚴重”是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和倒賣文物罪的定罪依據。同樣,包括故意損毀文物罪、盜竊文物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等諸多犯罪,“情節嚴重”也是對相應行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在倒賣文物犯罪中,如果要作為犯罪處理加以刑罰,還需要情節特別嚴重的構成要件。而對于過失損毀文物罪,如果要作為犯罪處理,還要有嚴重犯罪后果的存在,只有造成了嚴重后果,過失損毀文物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情節在文物犯罪中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關于文物犯罪的刑法規定中,“情節較輕”、“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后果嚴重”這些法律術語并沒有明確的司法界定和判定標準。什么樣的情況是后果嚴重,情節到達什么程度構成嚴重,什么樣的情況會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這些判定標準在司法過程中是會極大地影響定罪量刑的依據性問題,目前在刑法中還并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也沒有恒定的、可操作的司法原則。這些方面的立法缺失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法官對于文物犯罪的司法判案,客觀上會導致司法上的不準確,給枉法或法的濫用制造了機會。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考慮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是根據文物犯罪的具體情況,就各犯罪類別中的情節輕重標準加以明確和界定,給司法劃定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標準。

          第三,刑罰尺度設置幅度過于寬泛。在文物犯罪中,刑法對于同罪刑罰尺度設置過于寬泛,導致法官自由心證現象頻生,容易滋生司法腐敗等問題。如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方面的犯罪,在量型上既規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又規定有無期徒刑和死刑,還規定有附加刑。如果法官不具有專業知識素養,則很難判定犯罪所造成危害后果嚴重程度,在量刑情節解讀沒有統一劃定的前提下容易出現法官判斷不準確或司法舞弊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做如下嘗試:首先在立法上加以調適,通過刑法修正或出臺司法解釋、細則等方式對模糊問題和概念進行細化與明確,增加其可操作性與適用性。“應該適當降低該類罪的基本法定刑,同時調整其幅度。”②此外,針對文物與司法領域不同、專業不通等問題,要加強法官的業務素質與專業知識培訓,建設專業型法官隊伍,提升法官辦案的合法性與專業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適當的實定刑法,必須適應具體社會中對法益保護的現實要求”。③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首先,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整體上,《刑法》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有四個方面的劃分。在犯罪客體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部分內容與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存在交集,當侵犯兩者交集的行為達到法定嚴重程度,就會構成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也就構成了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犯罪。但是,現行刑法在知識產權犯罪方面的規定還不盡完善,許多法律規范還存在不足,與國際相關法律規定相比,還存在不能融適的問題。比如,在馳名商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此有明確規定,敘明了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但是,在我國的刑法中,注冊服務商標并不在刑法保護范疇之內,而且可以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的也只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在這方面,我國刑法的規定要窄于國際規范。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假冒注冊服務商標的社會危害性并不比假冒注冊商品商標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小。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僅僅通過民事和行政手段對知識產權進行平等保護并不足夠。如何適應國際大潮流,按照TRIPS協議的要求對國內刑事立法進行修正,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國際化的要求,也是更好地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必然需求。此外,受刑法對于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不足及規定過于寬泛的影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如何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人或適格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保護,同時又通過法的懲戒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這對刑法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完善是一個極具困難又意義深遠的課題。

          其次,附屬刑法規范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附屬刑法規范并沒有統一的概念界定,通常是指附帶規定于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規定。就我國的立法體系來看,很多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刑事法律法規中都規定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范。多年以來,在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事法律體系中,附屬的刑法規范一直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幅員廣闊,文化產品種類眾多,依靠單一刑法無法對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所有文化成果進行法律保護。而且,從目前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刑法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結合還不夠融洽。更好地運用附屬刑法規范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法律保護極具實用性與可行性。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立法部門與司法單位也存在不少的困境,如立法空白、法律設置過于原則、缺乏適用性等問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行政法規和民法規定的設置上都不夠全面,存在疏漏。盡管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發生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犯罪,我們可以適用其他的部門法或直接適用刑法規范進行法律懲處,但是從法律建設的成熟度與先進性、立法體系的完整性和科學性角度考慮,在非刑法體系進行附屬刑法規范的設置還是必須的。這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整體水平與文明程度提升的體現,也是做好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文化成果法律保護工作的需要。

          下一頁分享更優秀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

          p副標題e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篇二

          世界遺產地的開發保護研究

          摘要:本文在總結了現有遺產地旅游開發模式研究的基礎上,分析了目前國內遺產地開發普遍存在的問題,并從中國國情出發提出了適合我國遺產開發的措施與方法。

          關鍵詞:世界遺產;旅游開發;保護

          一、背景研究

          世界遺產作為人類共同繼承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資源,其對游客的吸引力也是其它旅游地所無法比擬的,高品位的“遺產旅游”成為人們高質量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同時“遺產旅游”的興起也給遺產地帶來了嚴重的破壞。截止到2010年8月,我國已有40處被列入世界遺產名單,其中世界文化遺產26處,世界自然遺產8處,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4處,文化景觀2處,總數位居世界第三。對于這些具有巨大潛在市場的世界遺產地采取何種旅游開發模式才能使得“遺產旅游”得到可持續發展成為關注的焦點。對此,國內各領域的學者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主要包含3個方面的內容。

          1.遺產管理的體制――遺產資源經營管理主體的爭論

          謝凝高認為建立國家遺產管理局統一管理。我國正處于轉型時期,體制尚未理順,法制不夠健全,當務之急就是成立國家遺產局,總管各種世界遺產;魏小安等在以往學者研究的基礎上總結出遺產資源的市場化經營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代價最小的一種現實選擇,認為管理體制應以地方政府為主,這種模式有助于協調地方與政府之間的利益,更符合中國的國情;王興斌指出:遺產地的經營只能因地因時制宜,可以探索實行“一區兩制”。朱建安從經濟學理論角度指出我國的遺產旅游管理模式應廢除行政性壟斷,給競爭者以競爭壓力,依托市場化提供的競爭機制選擇合適的競爭者,政府重點執行其規制職能。鄒統釬主張遺產型景區管理模式改革的“上統下放”論,即“統一、分級、分步”的改革模式,統一即成立國家遺產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國家的遺產,分級即國家級以上的遺產與省級以下的遺產采取不同的管理體制,分步即實行漸進式改革,分兩步走。

          2.遺產地分區保護模式

          周年興認為分區制是遺產地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過借鑒了國外分區保護模式的經驗,以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為例探討了適應我國國情的分區模式。鄭孝燮指出,保護平遙、麗江這樣的世界遺產,根本解決辦法是將新舊城市分開發展。通過立法來確定這種模式,在世界遺產周邊設立遺產保護區緩沖區有利于保護世界遺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徐嵩齡總結的黃山“山上游,山下住”的模式以及鄧明艷提出的“景區旅游,社區休閑”模式不僅減少了遺產地開發破壞的強度,而且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遺產地開發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個遺產大國,在如何處理好世界遺產申報、保護和合理利用開發的關系的問題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第31屆世遺大會上,遺產管理部門對中國的三江并流、故宮等六處世界遺產進行了審議和評估,雖未被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但給我們的遺產管理工作敲響了警鐘,所以對于這些具有巨大潛在市場的世界遺產地采取何種旅游管理模式才能使得“遺產旅游”得到可持續發展成為我國遺產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總結經驗教訓尋求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平衡點。

          三、中國世界遺產開發之路

          1.國外自然文化遺產管理的經驗

          (1)美國

          美國是國家公園的首創者,經過100多年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管理國家公園的經驗,主要有:

          ①資源的所有權以及保護職能明晰,受法律保障。美國的國家公園多數屬國家所有,公園的管理者將自己定位為管家的角色,而非業主的角色,任何機構和個人對遺產只有維護的責任,而沒有隨意支配的權利。

          ②遺產保護建立在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之上。幾乎每一個國家公園都有獨立的立法,國家公園管理局的設立及其各項政策也都以聯邦法律為依據。

          ③建立了如用地管理分區制度、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管理規劃一實施計劃一年度報告三級規劃決策體系等一系列科學的規劃決策系統。

          (2)日本

          日本的公園系統有國立公園、國定公園和都道府縣立自然公園組成,對它們的管理由國家環境廳與都道縣府政府、市政府以及國家公園內各類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進行。在國家公園的保護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保護公園內環境。為了保持國家公園著名的生態系統和秀麗風光,一方面公園內控制各種人類活動,許多對自然環境有影響的行為都禁止在國家公園內進行。另一方面通過收購公園內的私人土地來強化管理,收購是通過地方政府發行公共債券進行的,債券的償還由中央政府承擔。

          ②公共設施的提供。允許地方公共團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公園的使用規劃提供服務設施,鼓勵提供貼近自然的服務設施。

          2.正確認識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

          對遺產的保護和研究是需要大量投入的,隨著遺產數量日益增加,把資源封存起來,僅靠政府出資對遺產實行無償保護顯然是不可能的。網此,遺產的保護要依靠市場――在保護第一的前提下通過旅游開發的形式以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落實遺產保護的資金問題,正所謂沒有開發的保護是沒有根基的保護,不是有效的保護。其次,世界遺產作為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共同的財富,應具有平等的向公眾宣傳、教育的社會義務,莫使遺產變遺物,保護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它的作用,所以對遺產進行適當開發以發揮其社會傳教功能也是實現遺產價值的不可缺少的一方面。最后,從發展的角度看,世界遺產都是通過漫長的歷史時期逐步形成和遺留下來的。保護遺產的真實完整,從自然遺產來說就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注重原生性;從文化遺產來說就是要保護文化的多樣性,注重原創性;但是不管是原生性還是原創性,它們都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而實際的標準就是任其自然發展,我們所能作的是:對于自然遺產,為其創造良好的生長環境;對于文化遺產,賦予其今天人類的文明。

          世界遺產是一種保護性的資源,而非開發性的資源,在遺產的開發、利用和管理中,必須堅持保護第一的原則,把保護高于一切作為所有關涉遺產的其他事業所必須遵循的準則。但是目前我國文化遺產地和自然遺產地景區內的人工化、商業化傾向在不少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出現,如張家界武陵源風景區是在1992年取得世界自然遺產資格的,然而不到6年時間,該風景區就被世界自然遺產委員會亮黃牌,為了保住“世界自然遺產”的金貴招牌,張家界當地政府花費了比已獲得的經濟收益高出數倍的代價(10億元人民幣)對景區進行恢復建設,這無疑是一個極為慘痛的教訓。世界遺產支持、鼓勵文明的旅游,并從真正科學的旅游管理中獲取可持續利用的動力,并且遺產也是旅游業得以發展的載體。所以旅游業一定要遵循遺產保護的一切基本準則和客觀條件,保護最根本的遺產。

          3.中國遺產地開發的可持續戰略

          針對中國世界遺產地開發現狀,實施旅游可持續發展必須運用多種手段和形式,使政府、企業與旅游者在認識和行動上取得一致,形成自覺的珍惜資源、保護生態、改善環境、文明

          旅游與依法治旅的社會氣氛。

          (1)以法規與標準進行管理。當務之急就是由全國人大盡快制訂《中國世界遺產保護法》之類的專題性法律,明確遺產地管理機構對遺產地的管理范圍及其權利和義務,為遺產地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2)理順管理體制,加強遺產地管理機構職能,實現對遺產地的科學化管理。基于鄒統釬先生“上統下放”論,即“統一、分級、分步”的改革模式觀點和“國遺”項目的出臺,筆者認為我國世界遺產管理模式可以采取在對遺產進行分類的基礎上依據遺產的類型與級別,設立相應的委托機構實施高度的統一管理,即遺產管理局統一領導下的二級管理模式(見圖)。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①根據我國遺產的級別分成已列入世遺名錄的遺產和國遺名錄的遺產兩類,在國家一級設立獨立的機構,比如成立國家遺產管理局,賦予其對內對外的統一管理權,特別是應賦予其必要的執法權,全面負責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管理,包括遺產的開發、管理、財政等問題,并對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問題進行科學分析和最終決策,該部門由國務院領導,其活動接受國務院的全面監督。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遺產管理局,全面負責已列入國家遺產清單的遺產管理,其主要職能是全面管理所轄地區的國家級遺產。國家遺產管理局同時具有監督、指導各地方遺產管理局工作的職能。

          ②由于自然文化遺產涉及許多學科,科技含量很高,只有在廣泛聽取各學科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才能對相應遺產做出正確的評價和鑒定,所以應該成立由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教育部、環保總局和國家文物局等相部門聯合組成的保護遺產專家委員會以對遺產地管理機構及其下屬機構的工作提出保護利用的建議,同時也可以對遺產進行第三方獨立監督。

          (3)強化對遺產資源的科學利用。應當建立遺產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專家咨詢指導網絡,對各類世界遺產資源分類指導,通過對資源環境及周圍生態因素監控,科學地評估遺產地的狀況,各地要努力使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妥善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切實保障世界遺產。另外,應提倡讓當地居民參與遺產地的管理、開發規劃和開發操作,任何項目沒有當地社區和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是不可能成功的。

          此外,我們也應加強對世界遺產管理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為遺產保護廣泛培養人材,以“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作為自己工作的指導思想,走有中國特色的世界遺產保護和利用協調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1]張曉,鄭玉歆:《中國自然文化遺產資源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7

          [2]王興斌:中國自然文化遺產管理模式的改革[J],旅游學刊2002(5)

          [3]魏小安,竇群彭德成:發展旅游和遺產保護能否“雙贏”――關于中國遺產資源保護、開發與旅游業發展相互關系的分析(上、下)[J],旅游管理2003(2)

          [4]徐嵩齡,中國的世界遺產管理之路――黃山模式評價及其更新(上、中、下)[J],旅游學刊,2002(6);2003(1);2003(2)

          [5]朱建安,世界遺產旅游發展中的政府定位研究[J],旅游學刊,2004(4)

          [6]鄧明艷:世界遺產資源保護性開發模式新思考[N],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學報,2004(5)

          [7]周年興,自然遺產地保護分區模式探討――以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為例[J],中國園林2003-7

          [8]謝凝高:保護自然文化遺產,復興山水文明[J],中國園林,2000(2)

          [9]鄒統釬:《旅游景區開發與管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08

          [10]鄒統釬:《中國旅游景區管理模式》[M],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5-9

          [11]羅佳明,地方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在世界遺產管理中的作用[J],求索2007(2)

          下一頁分享更優秀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

           

          p副標題e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篇三

          遺產保護世界文化論文

          1廬山文化遺產資源

          廬山文化遺產主要分為有形物質文化遺產和無形物質文化遺產。無形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表達、民間科技、社會習俗、認識記錄幾個方面。有形物質文化遺產中又包括:遺址遺跡、建筑物、紀念性景觀、地方土特產品、文獻與遺物幾方面,具體有形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如下:廬山遺址遺跡中包括古人類生活遺址(如亭子墩新石器晚期村落遺址)、軍事遺址、古戰場(如廬山植物園內的日軍轟炸彈坑)等。建筑物有宗教廟堂(如東林寺、羅漢寺、白龍壇、廣佛寺、天王廟、太乙宮等一百多個)、佛塔(如舍利塔、天池塔、普超塔等十幾個)、碑林(如白鹿洞碑刻等六處)、歷史建筑小品(如琵琶亭、靜觀亭等幾十處)、傳統建筑(如匡廬詩社等)、橋梁(華封橋等十多處)、近現代建筑(如波黎公館等十多處)等。紀念性景觀包括洞穴(如蓮花洞等十多處)、泉(如墨仙泉等十多處)、水井(如金井、修井煉丹井)、巖石(如劉仙石等)、潭池(如出木池等十多處)等。地方土特產品包括菜品飲食(如石魚、云霧茶、石雞、石耳)、手工藝品(如星子金星硯)等。文獻與遺物包括古舊圖書資料(《廬山志》等)、宗教典籍(《華嚴經》等)、書畫(五百羅漢圖、唐伯虎《廬山圖》等)。

          2廬山文化遺產保護

          2.1廬山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2.1.1法律不健全。雖然2006年國務院發出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說明了我國更加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可是仍然沒有達到法律高度。另外關于江西省下達的關于文物保護的文件,沒有制定詳細的符合當地現狀和地方特點的措施,《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內也沒有具體指出文化遺產的損壞懲罰及處理辦法。

          2.1.2管理體制混亂。從古至今,廬山在直屬管轄范圍方面一直比較混亂,近代以來,前前后后調整多達20次。“一山多治”的尷尬局面,把廬山從一個整體變得支離破碎,導致資源浪費,并且損害了人們對廬山的地理認知。

          2.1.3人口壓力問題。山上常住人口,加上外來人口和游客,給廬山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且人們的遺產保護意識薄弱,使得資源上的損耗及環境污染等方面都不容小視。廬山周邊區域的城市化發展也在逐年提高,山上和周邊人口數量帶來的壓力已經非常之大,人們生活用地比如農田菜地的開墾,工業上工廠的建立及污染物的排放都不同程度地給廬山自然生態系統帶來了負面影響。

          2.1.4旅游業的影響。旅游雖然在很多方面能為城市帶來很大的正面影響,但是旅游業對于文化遺產的負面影響也不容輕視,游客對于文物的直接破壞表現在:攀爬拍照、亂寫亂涂鴉亂刻字、亂扔垃圾、折損植物等等方面;間接破壞表現在:汽車尾氣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以及生態環境平衡被打破等。

          2.1.5自然因素影響。如2005年9月受臺風影響,廬山出現百年難得一遇的大暴雨,使得多處景點遭到洪水、泥石流的破壞。對于自然界來說一些再正常不過的現象,如風化現象、微生物的生長、溫度的變化、風雨、濕度等等,但對于文化遺產而言可能是慢性毒藥。

          2.2廬山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針對上面談到的關于遺產保護所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們可以考慮以下幾個對策:

          2.2.1普查文化遺產。關于廬山世界文化遺產普查,是由主管部門組織對廬山的文化遺產資源進行一次全面的大調查運動。這樣不僅能系統地認知,更可能深入發掘一些未知的文化遺產,甚至還能更加詳細地獲悉每個資源每件遺產的說明,統籌規劃,查漏補缺。廬山遺產種類繁多,這樣能使我們對它有一個通透的了解。

          2.2.2完善法律法規。關于這點,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國外比較成功的案例。比如意大利,一直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早就頒布了許多法令來保護自己的文化遺產,這是我們不得不認真學習。從專業的角度來說,立法體系包括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兩方面問題。首先國家層面上,我國對于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相對落后,至今連一套完整的“國家文化遺產登錄法”都沒有定制。其次在地方層面上,可效仿四川省頒布的《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針對廬山區,江西省也可頒布類似“江西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規,對廬山風景區的所有文化遺產進行全面而又系統的保護。

          2.2.3平衡各主體利益。文化遺產保護中利益相關群體很多,從政府各部門到當地居民、企業、個體經營戶、游客等等,都是風景名勝區的利益關系者。各利益主體所關注的問題不同,他們有的注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有的是關注旅游業帶來的利潤最大化,有的是關注自然風光,如何權衡各關系之間與文化遺產的利益關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

          2.2.4優化管理體制。廬山的管理是“一山多治”的混亂局面,必須統籌規劃。從上級到下級系統的管理,從大局出發,摒棄私念,加大政府部門的管理力度,多方配合,一起共同創建一個符合我國國情和廬山風景區現狀的合理的管理制度及體系,是當下必須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2.2.5研究保護技術。不光是從立法和管理體制上說,我們還應加強技術層面上的保護措施。技術保護的話我們主要從以下幾點考慮:首先需要培養這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利用教育資源優勢,多方位培養考古學、博物館學、文物保護科技學科專業人才;其次要運用傳統保護技術的同時開發新型現代的保護技術,比如在遺產保存方面互聯網、3D立體模型、數字圖像技術等等。

          3結論

          廬山有著悠久歷史文化遺產,是中國目前唯一一個“世界文化景觀”,以其特有的自然風光迅速成為了國內炙手可熱的旅游勝地。如何在順應時代發展的背景下,發展城市經濟的同時努力保護文化遺產不受破壞,可持續發展利用廬山文化遺產資源,成為了大家關注的問題。經過對廬山的現狀調查,分析出廬山在文化遺產保護下所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關于解決和發展廬山文化遺產保護的對策,我相信,根據這些措施不僅能對廬山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提供幫助,還能給國內其他文化遺產保護提供借鑒。

          作者:李夢婷 彭重華 雷芳 單位:中南林業科技大學風景園林學院


          看了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論文還看:

          1.

          2.

          3.

          4.

          5.

          33433
          主站蜘蛛池模板: 巴南区| 德清县| 余江县| 龙陵县| 伊宁市| 桦川县| 广河县| 射洪县| 丽江市| 朝阳区| 灌南县| 贡嘎县| 板桥市| 油尖旺区| 禹州市| 望江县| 定远县| 南皮县| 永年县| 岱山县| 开化县| 马公市| 开江县| 韶关市| 文成县| 延安市| 宜阳县| 土默特左旗| 恩施市| 西贡区| 和政县| 永康市| 华蓥市| 临夏市| 凤台县| 英山县| 甘肃省| 衡水市| 大同市| 宜阳县| 宜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