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世界文化遺產論文(精選1篇)
保護歷史文化傳統本質,保護城市的歷史信息修復受損、破舊、危塌的部分,整舊如舊、修舊如初,環境如初。以下是小編整理分享的關于保護世界文化遺產論文的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文化遺產與保護
摘要:保護歷史文化傳統本質,保護城市的歷史信息修復受損、破舊、危塌的部分,整舊如舊、修舊如初,環境如初。尊重歷史是第一位的,還要深刻認識古舊建筑是城市的真正財富,哪怕只是一段墻體都要認真對待。
關鍵詞:整舊如舊;修舊如初;環境如初。
早在六十多年前,梁思成先生就對“西化”風潮中我國古舊歷史建筑的頹萎凋零憂心忡忡。他曾嘆道,研究和保護歷史建筑,是一種“逆時代的工作”。[1]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出現了現代建筑再利用風潮,這是因為戰后許多都市的重建工作更加迫不及待,當時在現代主義籠罩下,許多開發商與建筑師采取破壞、重建為首選,以求得快速發展追求城市效果。而不愿意改善那些有著良好的狀態、有著歷史意義的舊建筑更好適應新時期要求來滿足人們的需要。許多古舊建筑在隆隆聲中被夷為平地。
國內對古舊建筑的態度大致分為三個時期。
20世紀60年代““””為了破四舊,一批有價值的歷史建筑被平為正負零點零。
80年代古舊建筑常常被視為是某些基地利益開發的阻礙,毀掉了一批有價值的古舊建筑。
90年代一些城市對于古舊建筑以與整體環境不符、年老多病等為理由毀壞了一些有價值的古舊建筑。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許多地方的建筑遺產處境陷惡,要么在改造后面目全非,要么在保護地段中茍延殘喘,而市場則在歷史地段巨大的地產潛值驅動下對之“虎視眈眈”。翻開到2003年為止的世界遺產目錄,被認為代表中國的世界遺產有29項,除了其中的4項為自然遺產和為數可憐的反映人民生活歷史的文化景觀外,絕大多數是封建帝王和士大夫們的宮苑和死后的墳墓,及其為維護其統治的宗教廟宇建筑。我們當然要萬分珍惜歷史遺產,保護和善待它們是文明程度的標志。
比起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幾大文明古國,法國的歷史和文物不能說是非常悠久非常眾多的,但現在的法國和法國人,卻總是以文化大國的姿態出現,并以自己優秀的傳統文化而自豪。這種自豪,來源于他們文化遺產保護觀念之深入人心。在現代法國,“遺產”一詞使用得是如此廣泛,人們聽到它的第一個反應并不涉及財產,而是全民共有的“文化遺產”,以及一系列與此有關的詞匯:文化遺產日、文化遺產學校、文化遺產基金會、文化遺產百科全書…那巍峨而輝煌的宮殿,斑駁而高聳的哥特式教堂,閃著金光的古典家具,以及價值連城的名畫,所有這些,都為法蘭西增光添彩。事實上,法國以其卓越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成果,已經成為驕人的世界第一旅游大國。為何做的如此之好呢?讓我們來看以下。
1887年法國制定出了世界第一部文物建筑保護法。
1913年12月31日,現代世界第一部文物保護法《保護歷史古跡法》在法國誕生。
法國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全面而細致,例如,在被列入保護名單的古建筑內,哪怕在墻上釘一個釘子,也要經過許可;在一間被特別保護的17世紀的建筑物內部,家具擺設的位置都不能隨便變動。任何破壞規定的做法都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特別是由于文物保護的觀念深入人心,公眾都自覺自愿的做文物保護的“監督人”一個破壞文物、不尊重古人的家伙,在普通法國人眼里會被視同強盜、竊賊。利用名勝古跡舉辦文化和大型歡慶活動是近年國際上的潮流,但這些活動受到了嚴格的限制。他們說,在這些金碧輝煌的大廳內活動,“除了這里的空氣,我們什么也不能碰;除了聲音,我們什么也不能留下!”
1964年,法國對文化遺產進行了一次全面清點,經國家登記的歷史建筑即達4萬處,而這個數字現在還在增加。這些情況表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們擔心民族特性的喪失,渴望尋求民族文化的身份認同,凡是能夠加強這種認同感的遺產都受到加倍的珍視。[2]
但是,在我們中國,情況卻不容樂觀。那種部分青紅皂白,借口發展任意破壞遺產的行為,在今天并沒有絕跡。目前,報紙上報道,長城被國外的青年隨意踐踏。長城是我國統一的象征,是偉大的文化遺產,而國人竟然為了利益,不顧國家形象以每人60元的價格“出售”給外國人狂歡。相對而言,法國人絕對不會這樣做。
就在2000年的時候,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報道:云南省建水古城幾十座珍貴的百年以上保存完好的傳統民居,包括建水人耳熟能詳的五官府、進士府及翰林第,被拆的片瓦無存了。按照拆除計劃,606米長的建新街臨街一百多座傳統民居也都被夷為平地。
然而,據建水縣副縣長李國才說,拆除這些遺產的理由只是要“把這條街建成集觀光、休閑、娛樂、度假為一體的步行商業街”――要把它成一條清式仿古街。記者問道:“一邊是真實的歷史遺跡,一邊是鋼筋混水泥的假古董,究竟哪一個更有價值,應該十分清楚。
這種破壞文化遺產的情況經常發生。在一本藝術雜志上,刊登了一篇關于舊火車站客運樓毀壞的文章,敘述了在本世紀初由德國人設計修建的一坐標志性建筑,無論是年代,還是建筑藝術價值,從多角度來說都應該無條件的保留著,只可惜最終結局還是被大方的拆掉了,原因是在那個時期對舊建筑的歷史性及藝術價值建議,只有少數人發出了無力的呼聲。事情非常清楚,城鄉中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已經在隨著建筑遺產的無存而瀕臨消失。而刻意保護所導致的各種利益矛盾,引發了一個又一個激烈的社會沖突。面對這樣復雜的狀況,我們能做些什么?應該怎么做?
文化遺產保護、修繕有諸多內外因素,在改造修繕中“尋根”是設計師的追求,對一座古舊建筑改建的成功將會迎來不同尋常的稱譽。為此,尊重歷史是第一位的,同時還要深刻認識古舊建筑是城市的真正財富,哪怕只是一段墻體都要認真對待。這一方面北京元大都城遺址公園可以說是一個成功的范例。在搶修、修舊如舊的基礎上戰士給人的是昔日文化、文明。它的成功之處在于保留舊有遺跡,實行重點整修,解決新功能對古遺址的要求。
保護歷史文化傳統本質,保護城市的歷史信息修復受損、破舊、危塌的部分,整舊如舊、修舊如初,環境如初。
在“整舊如舊”這一術語中,存在隱藏的含義,是說在修繕古建筑的時候,其中的某些部分,在有充分依據的時候,仍應盡可能的恢復到它建造之初的那個樣子。一個比較著名的例子,是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圣索菲亞大教堂的修繕。這座建筑原為____教堂,在改為伊斯蘭清真寺以后,原來6世紀繪制的早期基督____被覆蓋在伊斯蘭式的裝飾之下了。現代文物修復者小心的剝除了表面的后世裝飾,將早期圣索菲亞大教堂的墻面繪飾重新顯露出來。
只有那些擁有充足的考古依據,如長時間的調研、測繪、解讀、論辯和方案探討等,充分了解其原始狀況,因種種原因已遭破壞的對象,在十分必要的時候,經過縝密詳細的復原研究和論證,將之恢復到原有的樣子,“再現”它的歷史與藝術信息,才是能夠接受的,甚至是有意義的。
毋庸質疑的是,建筑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將是21世紀建筑學的重要議程。從時下的全國范圍看,城鄉改造更新已是勢不可擋的時代潮流,但盲目的“大拆大建”和“拆真造假”正甚囂塵上,而對木結構為主體的我國大量性建筑遺產究竟如何進行有效保護及合理利用,在保護原則與實際操作之間仍存在著一定彈性空間,而我們要如何具有針對性的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是需要提出一個較為妥當的方法。
參考文獻:
[1]梁思成,為什么研究中國建筑,中國營造學社匯刊,七卷第一期。
[2]參見人民網駐法國記者鄭園園文章《法國:視文化遺產如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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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世界文化遺產立法保護與制度建設
摘要近些年來,“申遺”逐漸在我國形成了一股熱潮,世界遺產的保護也日益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北京市作為千年古都,其在世界遺產、特別是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上極具代表性。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遺產管理面臨著保護與開發的矛盾,這也反映出了現階段北京市,乃至我國文化遺產在保護過程中所面臨的立法缺位和管理相對混亂的問題。盡快完善世界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理清管理體制,應會成為今后北京市世界遺產保護的重中之重。
關鍵詞世界文化遺產 法律保護 制度建設
基金項目:北京市大學生科學研究與創業行動計劃(101002218)。
作者簡介:趙建玲、胡杰飛,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2008級法學專業在讀本科生。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04-183-03
自1987年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1屆會議批準中國的故宮等六處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World Heritage List)至2010年8月,中國已有40處文化遺址和自然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28項,自然遺產8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項。僅北京市就有故宮、天壇、頤和園、長城、明十三陵和周口店遺址六處世界文化遺產,是我國擁有世界文化遺產最多的城市。從北京市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變遷過程中,我們也可以窺見全國對世界遺產保護的進程。
一、北京市六處世界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現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申遺熱”的同時,世界遺產的保護也開始備受世人的關注。在國際法方面,我國世界遺產保護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簡稱《世界遺產公約》)等國際條約,以及國際軟法性文件;在國內法方面,各個世界遺產依據其所具有的“不同身份”而受到不同法律的保護,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和《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等進行保護。為了增強對世界遺產保護的力度和針對性,2002年4月,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等九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06年11月,文化部又通過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對全國范圍內的世界遺產的保護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就北京市的六處世界文化遺產而言,除了受以上的法律法規及北京市對上述法規進行細化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保護以外,還受到其他法律法規的保護。例如,明十三陵有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長城有國務院頒布的《長城保護條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周口店“北京人”遺址(以下簡稱周口店遺址)有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周口店遺址保護管理辦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和文物局發布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12月17日起施行)。此外,故宮和天壇作為公園,其保護還受《北京市公園條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調整。
二、北京市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專門立法保護缺位
《世界遺產公約》第4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均承認,保證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后代,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①”,將對世界遺產保護的責任規定為主要由國家承擔。第5條中又指出為保護、保存和展出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各締約國應盡力做到“(d)采取為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這類遺產所需的適當的法律、科學、技術和財政措施②”,要求各國應有適當的法律對世界遺產進行必要的保護。然而通過前一部分對北京市六處世界文化遺產的簡單介紹我們不難發現,在國家立法層面,我國并沒有專門的《世界遺產保護法》或《文化遺產保護法》,北京市六處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依靠的是《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以及公園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但由于“文物”、“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公園”、“世界文化遺產”等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它們相互之間雖有重合的部分,但也有不同的部分。《文物保護法》作為我國文物保護的基本法律,其規定難免過于籠統,操作性差,且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所包含的范圍甚廣,難以對其中的世界遺產進行專門性的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針對的是城市的概念,其保護著眼于城市整體上的保護,北京市的世界文化遺產只能作為北京這一歷史文化名城的一部分予以保護。“風景名勝區”和“公園”都無法區分世界遺產與一般風景名勝或公園的特點。由于以上各個概念本身的差異性及其側重點的不同,再加上世界遺產的“多重身份”,簡單地把“世界文化遺產”等同于以上幾種概念來保護,往往使得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出現多個法律都適用,或者是都不適用的問題,很難切實起到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作用。
作為世界文化遺產,他們大多只是依靠國際公約及軟法性文件進行保護,少有對應的專門用來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國內法律法規。九部委發布的《意見》雖然在倡導保護世界遺產方面有重大的意義,表明了國家對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重視,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意見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執法的依據。而文化部發布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雖是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專門保護的國內法規范,但依據《立法法》的規定,其僅屬于部委規章,立法層級較低,針對我國現在世界文化遺產破壞嚴重的現狀而言,其保護力度是不夠的。而且,就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重要性而言,上述法律法規的立法層級也較低,不足以提供足夠的法律方面的保護。還有就是針對全省的世界遺產保護的立法,如《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或者是針對某個世界遺產的立法,如《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長城保護條例》、《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周口店遺址保護管理辦法》等,這些立法對世界遺產的保護固然很重要,但其局限性在于立法層級和適用范圍。不可否認,近幾年來我國關于世界遺產的專門立法對于保護世界遺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與我國眾多的世界遺產相比,國內立法仍顯不足,需要盡快制定一部全國性的保護世界遺產的專門法律,提高立法的層級和保護的針對性,從而在法律層面為世界遺產提供更強有力的保護。
(二)管理體制相對混亂
由于世界遺產的管理部門是通過法律來確定的,而我國又沒有世界遺產的專門立法,世界遺產的保護所依據的是《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但不同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管理部門又不盡相同,文物的保護歸文物局管理③,歷史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部門是建設部④,公園的管理則由園林局負責⑤,此外還有旅游局、環保局和各級地方政府等相關部門負有保護責任。我國這種職能重疊,縱向分離的文化遺產的管理體系,很容易導致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局面。關于北京市六處世界文化遺產管理體系的具體情況,可以參閱表一。
世界文化遺產名稱慶縣人民政府區區局院院北京人”遺址民政府京人遺址管理處京人遺址管理處京市園林局、文物局處處北京市園林局、文物局理處理處民政府三陵特區辦事處三陵特區辦事處界文化遺產,且都位于北京,但六處文化遺產的管理機構各異,且沒有一個統一的上級主管部門。隨著市場觀念的增強,利益的紛爭勢必將使遺產間的協調保護變得越來越困難。《關于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強調文化和自然遺產構成一個和諧的整體,其組成部分不可分割。文物部門、建設部門和園林部門分別對法定的、由這些部門各自主管的文物、風景名勝區、公園的管理工作可謂盡心盡力,但對于作為一個和諧整體的世界遺產保護來說,行政成本實際上耗散了管理效能。
三、北京市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展望
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項重大而艱巨的任務,其具體表現在保護的綜合性和復雜性上,這一任務的完成需要各方面的協調配合。針對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法律缺位及管理機構職責、權力界限不清等問題,我們有必要進行統一的立法,規定統一的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負責遺產的保護和各部門的協調配合,以更好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
(一)盡快制定保護世界遺產的專門法律
國外保護世界遺產的經驗表明,遺產保護法律先行,并且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早在1913年,法國就制定了《保護歷史古跡法》,成為世界上第一部保護文化遺產的現代法律。之后又針對相應的遺產概念,確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體系、資金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公眾參與體系等,使得保護制度法制化。⑥德國在加入《世界遺產公約》之前,其國內法也已經有相當的基礎,1971年古跡保護的內容已納入聯邦建筑基本法;在成為遺產地國后,國內立法的理念和原則都努力與國際法保持一致,并在保護體系中確立一系列相應的政策、條例、政令對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做出相應的規定。⑦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英國、俄羅斯等,也都制定了保護世界遺產的專門法律,并將國內法與國際法進行了銜接,建立了嚴密的保護機制。
可見,世界遺產專門立法保護是發展趨勢,我國進行世界遺產專門立法的國內條件也逐漸成熟。在理論面,陳淳等眾多學者和研究人員都論述了世界遺產保護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在實踐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遺產旅游熱的興起,世界遺產保護過程中立法缺失帶來的問題凸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呼吁世界遺產進行專門立法。在今年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會議上,人大代表王虹同志“建議國家應盡快出臺世界遺產保護的專門性法律法規”。⑧在立法實踐方面,2002年文化部等九部委發布的《意見》雖算不上是立法,但它卻指出了現在遺產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強調了保護世界遺產的重要性,并指出了制定中國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專項法規的必要性。2006年文化部發布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和2002年四川省人大會通過的《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規定了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銜接、世界遺產保護的原則、專門的管理機構、專項經費及監測制度、法律責任等,構建了世界遺產保護專門立法的框架,為全國范圍內進行世界遺產保護專門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我國現在已經急需出臺一部保護世界遺產的專門法律了。
但鑒于全國性法律的頒布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即便條件成熟也尚需時日,北京作為一個擁有豐富的文化遺產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經驗的城市,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在全國性的法律出臺之前,響應人大代表的號召,率先制定北京市專門保護世界遺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便更好的保護本市的世界遺產,同時也可以為全國范圍內世界遺產保護的立法提供借鑒。
(二)整合現有資源,盡快明確管理部門
世界遺產的保護是一項綜合性的任務,需要各個部門的協調配合。我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條塊分割、縱向分離的管理模式,職責過于細化導致遺產管理中一方面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另一方面又出現管理“真空”,不利于遺產的保護。九部委發布的《意見》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多層次、全方位地做好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并要求“各世界遺產地應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有關世界遺產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根據國內外對世界遺產管理的經驗,設立一個統一的遺產管理機構,負責對遺產的保護進行總體的規劃和協調相關部門的工作,是一種有效的進行世界遺產管理的方式。
我國的部分世界遺產已經采取了設立統一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如四川省的世界遺產管理機構⑨。但就全國而言,我國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世界遺產的管理部門,有學者據此建議設立專門的“世界遺產管理局”,這一建議可在進行全國遺產保護專門立法的時候予以考慮。就北京市世界遺產的管理現狀而言,鑒于各個遺產均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且其職能相對比較明確,北京市應當首先對現有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整合,由一個部門主管遺產的總體規劃和相關部門的協調,理順世界遺產的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