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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寶辦出生證后想改名字

          | 枝寅

          在新生兒出生之后,是需要確定小孩出生等等相關信息登記的,這也是避免出現黑戶的情況,那么寶寶辦出生證后想改名字可以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寶寶辦出生證后想改名字

          出生醫學證明是申報新生兒常住戶口登記必備的條件。新生兒憑出生證落戶,必須與出生證姓名一致。若落戶前想改名,需要去醫院重新更換一個出生證;落戶后想改名,若有正當理由,可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更改申請。 根據衛生部相關規定,換發《出生醫學證明》主要是指原簽發機構因為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1、首先你戶口本上的姓名要是你更改后的。更改如果涉及姓氏,要去公證處辦理個公證,公證的時候要夫妻兩人一起去,帶上孩子的出生證,戶口本,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然后帶以上材料,加公證書到你孩子戶籍所在的派出所,辦理孩子的姓名更改。如果不涉及姓氏更改,則直接帶以上材料(不需公證書),去孩子戶籍所在的派出所辦理更改即可。

          2、 然后你去報社做個出生證的遺失申明。記得抄下出生證號。然后夫妻雙方一起去當時生孩子的醫院,帶上登有遺失申明的報紙,夫妻雙方和孩子的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由醫生幫忙補辦即可。補辦的時候可以和醫生說明,按戶口本上的姓名寫。但是如果涉及到更改姓氏的,要夫妻雙方寫個說明,即日后如發生任何事情,與醫院無關。

          出生證明怎么開

          1、出生醫院: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必須到孩子出生的醫院進行辦理,并且辦理要及時,按照醫院規定的辦理時間進行辦理,有的是在孩子大人出院的一個月內進行辦理,有的可能時間長一點,但一定注意辦理的時間,不能太拖太懶,不然就耽誤事情了。

          2、孩子姓名: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明自然要帶著寶寶起好的名字,寶寶的名字一定要經過兩人的商量決定,出生證明一旦辦理發放是無法更改的,會有不必要的麻煩,還有避免一方做主,另一方不知道,引起家庭糾紛矛盾。

          3、父母雙方身份證:辦理的時候需要攜帶孩子父母的身份證,不需要帶戶口本,身份證上面的名字出生日期等信息要和住院時輸入的信息名字相符合,身份證必須是有效的二代身份證。

          4、結婚證: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必須攜帶結婚證,但是不需要同時帶兩個結婚證,只要一個就可以了,爸爸的,或者媽媽的。

          5、辦理程序:在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之前,醫院一般都提前錄取了寶爸寶媽的身份信息,帶齊了證件去制定的地方科室按照辦理流程進行辦理就可以了,但是要注意錄取的信息和自己攜帶的證件信息名稱要符合。

          出生證明辦理多長時間后可以上戶口

          新生兒申報戶口的時限是在出生后的1個月內申報,與《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時間是沒有關系的(應該以戶口申報時間為準)。出生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或不超過12個月呈報出生登記且手續真實齊全的,由派出所當場辦理;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出生證明辦理了可以改名嗎的相關知識,辦理出生證家長要先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新生兒名字按照家長填寫的名字打印。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補辦流程及資料

          正常醫院分娩的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程序和相關資料:

          1、確定新生兒姓名(未取名字,不能辦理)。

          2、提供以下材料:出生醫學記錄(接生醫院提供);出生證明申領表(醫院提供,家屬填寫);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生殖健康證(準生證);孕產婦保健冊(本院建卡)。

          3、辦證時間:為每周一、三、五(節假日除外)。

          4、其他:出生醫學證明為法律證件,一經辦理,新生兒姓名不得更改,并要求新生兒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親自辦理。

          超過出生后三月及以上辦證的,還須提供父母雙方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

          家庭接生嬰兒出生證辦理規定:

          1、對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接生員接生的新生兒,由該家庭接生員出具含有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內容的出生醫學記錄,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辦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2、對未經許可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未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新生兒,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辦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旁證材料:

          (一)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該新生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材料:指接生單位或個人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鄉政府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書。

          (2)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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