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現在使用的名字與戶口本上的名字對不上,在辦理一些事情的時候會遇到很多不方便的地方,因此就想把戶口本上的名字改過來。還有的人因為自己的名字有歧義于是就想把戶口本的名字改了。那么,16周歲后改名流程是怎么樣的呢。
16周歲后改名流程
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開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周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16周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正當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變更收養關系的;
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學名;
(2)因父母離異更名;
(3)再婚子女更名;
(4)因收養關系成立更名;
(5)因收養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學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養人、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在戶籍所在地公安申報。離婚子女申請更名的,須經父母雙方同意;再婚子女申請隨繼父(母)姓的,須經其生父(母)同意。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并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