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己需要更改名字的話,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的,特別是對于已經成年的人來講。那么在已經滿了18歲后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起來看看吧。
18歲后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改名需要持相關證件到有關部門辦理。成年人改名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并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公民在成年之后,是有權利決定是否更改名字的,對于那些年滿十八周歲的主體,只要不屬于被判處刑罰的主體,都是可以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更改自己名字的請求的。
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道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
4、到縣級戶籍版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周歲要的公民改名字權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機構戶籍部門簽字,未滿16周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一般改名字的審批時間為五天,且會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根據我國相關條例的規定,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到申請材料后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