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于名字是很重視的,名字是伴隨著我們一生的,但是有的人因為個人原因想要改名字,那么改名字的話是需要什么證件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于大家有幫助。
改名字需要什么證件
(一)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刑警大隊開具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必須要本人去辦理,并隨帶戶口本、身份證,印制一個十指的指模,大約需要一個星期左右可取證明。
(二)準備兩張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到當地派出所領取兩張《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空白表,并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清楚、正確。
(三)將《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拿到所在的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簽字蓋章,并請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出具證明。如果是在校生或有單位的,所在學校或單位均要出具證明。
(四)本人寫好一份戶籍改名字申請書,并隨帶上述證明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需要派出所和縣(市、區)公安局(一般均需3人以上)全部簽署同意意見后才算辦理完畢,然后即可辦理新的身份證。
1.寫明父母、子女的基本身份信息;
2.寫明雙方自愿變更子女姓名的意思表示、變更的新姓名、變更理由、依據等主要內容;
3.寫明時間,由雙方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公民姓氏登記。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其姓氏應當隨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記。公安派出所在為公民登記名字時,除姓氏可保留異體字外,其名字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不應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冷僻字,不應在名字中夾雜字母、符號、阿拉伯數字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1)本人書面申請;(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3)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4)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準予變更的證明;(5)其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