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做起來有著很多的麻煩,特別是成年人改名,會牽涉到很多的問題,而且該名字還需要一個正當的理由,因為公民是不能隨意修改名字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成年人改名申請最佳理由,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成年人改名申請最佳理由
1)、姓名中帶有生僻字
雖然生僻字取名是現在不提倡的一種起名方式,但是因為名字中含有生僻字帶來的不利影響而要求改名的也有很多。例如,有一個4歲的小男孩,名字里有一個“石羨”字,屬于生僻字,在電腦里打不出來,_幫他改成“羨”字。具相關了解,目前公安部門的字庫是最完善的,生僻字能打出來,但在其他部門的電腦上,卻只能以拼音或者“”來代替。至今還有一些名字中帶“喆”字的市民,在有的部門辦事時,打出來的名字是“吉吉”。像此類的情況也比較多,因為生僻字電腦打不出來,必然也在生活與工作中給你的人際交往和溝通會帶來許多的麻煩,也會給人際交往帶來影響,嚴重時會影響個人成功運。這樣的情況就會很想要改名了,所以名字中有生僻字也成為了改名申請的最佳理由。
2)、名字讀起來讓人產生岐義
姓名中因為有諧音,便很容易讓人產生岐義,并引起人們的嘲弄或者尷尬的情景出顯,同時成為人們開玩笑的談資,產生某種滑稽的效果。在所有申請改名的理由當中,諧音產生岐義的情況也是最多的,這種情況也是屬于申請改名字最好的理由。比如:有一派出所的戶籍_小陳說,轄區里有一個10歲的可愛女孩,名字里帶一個“騫”字,很多人誤讀為“賽”,于是人們就經常叫她“小賽,小賽”,用閩南話聽像是在叫“小屎”。后來女孩的父母聽起來也覺得不雅,向所里提出改名,最后得到批準。去年一位市民提出的改名申請,讓派出所分局戶政科的_們也不好拒絕。對方是成年男子,名字叫“社經”,念起來特別奇怪。對方提出申請后,_們馬上就幫其辦理了改名申請。
3)、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里有重名的
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里,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在少數。重名太多的情況下就應該改名。比如)、班上有兩個叫李艷的,老師同學為了區分,就分別叫她們“大李艷”“小李艷”的話會讓她們很困擾。還有一位受此煩惱的李先生說)、“老板一喊,兩個人都站起來,最后只有以大小個、胖瘦體型來區分,搞得我好像姓胖一樣。” “一些很普通的單字,貫上一些大姓,比如林偉、李軍之類的,人多的單位里,總會有幾個重名。”_說,曾經有人以此為理由申請要改名。中國重名最多的10個姓名是:張偉 29.9萬人, 29.1萬人,王芳 27.7萬人, 26.9萬人,李娜 25.8萬人, 24.5萬人,李靜 24.3萬人,王靜 24.3萬人, 24.2萬人,王秀英24.1萬人。重名也必定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這也是改名字的正當理由。
4)、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現在年輕人基本上不按族譜來取名,免不了會發生和祖上重名的現象”。現在也有不少申請者,名字和祖輩上的人的名字重名。_說,申請者只有了正當申請改名的理由,_經過核實清楚后,一般也會幫對方辦理。
5)、夫妻離婚后帶小孩,需要改名
_說,夫妻離婚后需要給孩子改名的也不少,思明轄區有一對夫妻離婚后,法院判決各自撫養一個孩子。母親便帶著兒子去改名,這樣的情況一定要經過孩子的生父同意后才能通過。
6)、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要求改名的也出現有這種情況:警方曾經收到過幾位出家人的改名申請,對方要求用法號來代替俗家姓名。比如,一位俗家名姓王的僧人,法號和名字截然不相同,但他強烈要求更改原來的名字為法號史。盡管叫起來有點奇奇怪怪的,這位僧人卻很滿意,為此_也只好受理了這為姓王的僧人的改名申請。
7)、有特殊情況的
其它特殊需要改名的情況,比如對于入贅、過繼或被人收養而要求變更改姓名的,只要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機關也會準予變更。
由本人攜帶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向戶籍管理機關申請改名,由戶籍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辦理。公民姓名變更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身份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1、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母寫申請),用A4紙、鋼筆書寫,注明“改名后,所有法律責任及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擔”
2、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社區蓋章)(未成年人讀書的由學校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判決書/協議書)、小孩出生證復印件到現場簽字
4、年滿16周歲的需要社區_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人要到場采集信息
5、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6、合理條件:
(一)被收養的小孩;
(二)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
(三)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四)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
(五)經生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
(六)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
(七)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
(八)其他認為理由正當。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并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