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孩子出生之后都是要辦理入戶的,很多時候對于自己取的名字并不滿意,那樣的話可以更改,但是對于嬰幼兒改名字手續方面不是很清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新生兒落戶后改名字流程,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新生兒落戶后改名字流程
小孩需要申請更改戶籍系統名字,需要監護人陪同帶上戶口簿原件,監護人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戶籍部門咨詢辦理的,由于名字更改影響到戶籍以及學籍等系統,一般比較難以進行更改。
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進行辦理:
1.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1、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新生兒出生證明
3、父母親的結婚證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父母親的離婚證(父母離婚的出具。父母離婚后子女變更姓名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同意;如果雙方不能同時到場由公證機關出具父母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父(母)死亡證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6、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更名的出具);
7、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不可以,當事人只能在遷移戶口之前或者辦理落戶之后,向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姓名更改辦理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變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辦理,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
3、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派出所自己經過調查審核,確認無誤后,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