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修改姓名的,應由其父母協議一致,然后,共同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姓名登記,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未成年人改名字的手續,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未成年人改名字的手續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該《條例》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因此,改名應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申請。只有在戶口登記機關辦理了變更登記,這樣合法地有效地改變了自己的名字,新名字才能夠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為法律所認可。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3、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復件);
4、父母親的結婚證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父母親的離婚證(父母離婚的出具。父母離婚后子女變更姓名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同意;如果雙方不能同時到場由公證機關出具父母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父(母)死亡證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7、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更名的出具);
8、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9、單位、街道或學校證明(若孩子沒有上學就不用了)。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的需要經過父母雙方同意,但并不一定要求父母雙方都必須同時到場,父母雙方先后到場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也是符合程序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①改姓的要求:改姓主要發生在隨父姓還是隨母姓的更改,以及收養關系變更或者是涉外婚姻,再或者就是父母離婚或者再婚的情況,這樣是允許改姓的。
②改名字的要求:改名字的條件范圍,小孩子的乳名改為學名的,還有就是名字當中有不常見的冷僻字的,還有就是名字出現歧義甚至是容易讓人誤解甚至是帶有不良含義的。
③不可改名字的:正在進行民事糾紛、收監服刑、在校的大中專學生,還有就是個人的信用記錄有嚴重不良記錄的。還有就是之前變更過出生日日期以及身份證號碼變更的,是不允許改名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