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之后的身份證,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名字和戶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后戶籍檔案里面會注明本人的曾用名。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改名后流程需要多長時間,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改名后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寫一個改名申請提交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科登記,在7-14個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
一般情況下,監護人帶身份證,戶口本直接去戶口所在的公安局,辦理更名即可。
因為戶口牽扯到居民身份的問題,需要到公安局備案的。
戶口本上面在姓名欄下面有一個曾用名欄,要到公安局將原來的名字改入曾用名欄,然后更改現在的名字。需要的就是一些基本信息(可能要重新核對),有時候也會需要孩子本人到場。公安局在這方面的辦事效率還是很快的。
1.申請人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單位或學校出具的證明等。
2.派出所會核實申請人的身份和申請理由,并填寫一份變更戶籍的表格。
3.申請人的申請會經過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等多個部門的審批和批準。
4.如果申請人的申請被批準,需要回到派出所辦理改名字的手續,并重新辦理身份證等證件。
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后予以變更;
對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1)處理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問題,應堅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則,成年人變更姓名從嚴控制。
(2)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原則上只能變更一次。
(3)成年人申請更改姓名,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
(4)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夫妻雙方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對于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5)對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16周歲以下10周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6)姓名更改后,仍應將原名在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曾用名”欄上明確記錄,有多個“曾用名”一并記錄;嚴禁在未更改姓名的情況下,直接添加“曾用名”。
(7)被收養人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后,在為其下一代辦理出生登記時只能按照被收養人夫妻現有的姓氏確定姓氏。被收養人的下一代要求恢復被收養人原來姓氏的(還祖姓的),憑本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申請、被收養人原有姓氏的證明、收養人同意書、《居民戶口簿》,經縣區公安局審批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