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離異后子女改名字流程,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離異后子女改名字流程
1.與另一方協商孩子改姓的事項,詢問對方的意見;
2.對方同意改姓的,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本上對孩子的姓名進行變更。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則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可以改姓。
一,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十周歲,還需要爭取小孩本人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周歲,也需要征得孩子本人的同意。
第二,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派出所,當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戶政部門辦理。
三,戶籍辦理機構需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予孩子變更姓名,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更改姓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也不會辦理手續的,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姓名變更所需要負的法律責任,另一方有權控告變更名方的機構,也就是需戶籍辦理機構。
離婚了給孩子改名字不需要雙方一起去。離婚后,孩子改名一般是需要父母雙方同意的。一般來說,子女姓名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離婚之后,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另一方同意之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改名。
離婚后,孩子的姓名變更需要父母雙方的共同協商。這是因為子女的姓和名是在父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的。因此,如果一方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必須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2.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這表明,未經對方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一方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3.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未經過對方同意而直接給孩子改名字,另一方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恢復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原來的姓名。
4.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父母在離婚后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時,應當先與對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