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是伴隨著人一生的貼身物品,對人有著無形的影響,且影響可大可小,所以,起名字需要慎重考慮,如起到不利于發展的名字可考慮改名字。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改名字的手續有哪些,一起來看看吧。
改名字的手續有哪些
(一)、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刑警大隊開具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必須要本人去辦理,并隨帶戶口本、身份證,印制一個十指的指模,大約需要一個星期左右可取證明。
(二)、準備兩張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到當地派出所領取兩張《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空白表,并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清楚、正確。
(三)、將《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拿到所在的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簽字蓋章,并請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出具證明。如果是在校生或有單位的,所在學校或單位均要出具證明。
(四)、本人寫好一份戶籍改名字申請書,并隨帶上述證明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需要派出所和縣(市、區)公安局(一般均需3人以上)全部簽署同意意見后才算辦理完畢,然后即可辦理新的身份證。
1、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誤解、歧視的;
2、在同一村居(社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3、因收養關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離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協商一致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或者其他不規范漢字的;
5、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還俗的;
1、自我命名權。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
2、改名權。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
3、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1)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對于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4)變更后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