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想對個人的名字進行更改,再更改名字的時候需要提出改名字的理由,需要有正當的理由才會通過,如果已經將名字改了,那么之后還需要改什么呢?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改名后檔案有哪些要改的
1、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名字需要更改,像以前獲得證書如畢業證、學位證等就不能更改了。
2、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締結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3、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5、公民戶籍系統更改名字以后,是需要及時辦理新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相關證件的,因為居民身份證變更以后是會直接影響到公民所有業務辦理,因此不建議繼續使用舊的身份證名字資料。
6、因為你原來的名字,在戶口本上會寫上曾用名,身份證號碼沒有變,所以沒什么影響。工作證、身份證等就需要改了。
一、請公安派出所為你出具《更名證明》,證明現在的你與原來的你系同一人,
二、憑借公安機關開具的《更名證明》前往市級以上報社刊登《更名聲明》,
三、持戶口本、身份證、報社《更名聲明》到市級公證處申辦《更名公證書》,
四、將公安機關給你開具的《更名證明》原件、市級以上報紙《更名聲明》原件,市級公證處《更名公證書》原件提供給當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人事管理人員。
五、人事檔案管理員會遞給你一份《檔案姓名變更審批表》,逐項填寫后,人事管理員會請主管領導簽字批準。
六、人事檔案管理員將公安機關給你開具的《更名證明》、市級以上報紙《更名聲明》原件,市級公證處《更名公證書》原件以及《檔案姓名變更審批表》按從上到下的先后順序依次裝入你的人事檔案最上面。
七、在你的檔案袋上為你填寫你的新的戶籍姓名,并為你換發新的“人事代理手冊”。
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道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簽字;
4、到縣級戶籍版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周歲要的公民改名字權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機構戶籍部門簽字,未滿16周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