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個人出生的時候父母就把名字給取好了,但是對于有些需要該名字的我們也是可以改的。那么,對于改名字什么流程的這個問題,大家是否有所了解呢?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改名的流程有哪些
(1)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刑警大隊開具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必須要本人去辦理,并隨帶戶口本、身份證,印制一個十指的指模,大約需要一個星期左右可取證明。
(2)準備兩張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到當地派出所領取兩張《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空白表,并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清楚、正確。
(3)將《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拿到所在的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簽字蓋章,并請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出具證明。如果是在校生或有單位的,所在學校或單位均要出具證明。
(4)本人寫好一份戶籍改名字申請書,并隨帶上述證明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需要派出所和縣(市、區)公安局(一般均需3人以上)全部簽署同意意見后才算辦理完畢,然后即可辦理新的身份證。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并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更改姓名,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開的變更姓名,證明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派出所經過調查審核,確認無誤后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更改姓名,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開的變更姓名,證明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派出所經過調查審核,確認無誤后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
(一)、戶口本與身份證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二)、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證名字錯誤的。
(三)、身份證名字或名字的諧音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四)、身份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