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父母給子女起了較奇怪的名字的新聞引起了網民討論,建議父母在起名時要仔細考慮,避免給子女帶來麻煩。出生證改名改辦理流程出生證上的名字是無法更改的。在初次登記戶口的時候可以更改姓名,后續也可進行更改,但一生只能改一次。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
出生證改名改辦理流程
1、你戶口本上的姓名要是你更改后的。更改如果涉及姓氏,要去公證處辦理個公證,公證的時候要夫妻兩人一起去,帶上孩子的出生證,戶口本,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然后帶以上材料,加公證書到你孩子戶籍所在的派出所,辦理孩子的姓名更改。如果不涉及姓氏更改,則直接帶以上材料(不需公證書),去孩子戶籍所在的派出所辦理更改即可。
2、 然后你去報社做個出生證的遺失申明。記得抄下出生證號。然后夫妻雙方一起去當時生孩子的醫院,帶上登有遺失申明的報紙,夫妻雙方和孩子的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由醫生幫忙補辦即可。補辦的時候可以和醫生說明,按戶口本上的姓名寫。但是如果涉及到更改姓氏的,要夫妻雙方寫個說明,即日后如發生任何事情,與醫院無關。
《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自己掌握。 10 周歲以上兒童應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后至 16 周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 16 周歲以后,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后,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7、18條的規定,需更改名字,可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將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證明。18周歲以下的人需變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后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里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么,現名是什么。
在實踐中,一般說來,18周歲以下的人更改名字比較方便,派出所容易批準。而18周歲以上的人要更改名字,就會麻煩些。你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可靠的證據,讓派出所相信你改名字是必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