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謹慎考慮。只有在合法、有意義的前提下,才能達到想要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辦了出生證后想改名字怎么辦,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一)根據我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出生證明一旦辦理,上面的姓名是不能更改的。即使是將來補辦,也只能以孩子剛剛出生時登記的名字為準。出生證明不僅說明了孩子的出生情況、血親關系,就連將來落戶口、遷戶口、出國等也都是必不可少的證件。孩子的出生證明上的名字不能更改,將來一旦改名,只要在戶口本上的“曾用名”一欄里填上出生證上的名字就可以避免麻煩。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所在醫院出具,有部分內容是醫生填好的,個人填寫部分(填錯可以劃掉重寫),填寫完畢后,可以去換正式出生證明。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證》全部機打,并且內容“原則上不能更改”。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4、為了保證出生醫學證明有效性,保存時候應該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疊,撕開,或過塑。
出生證明辦了后第二天能改名。孩子的出生證辦了以后。名字是可以改的。但是無法在開出生證的地方改。可以去派出所更改。更改以后,那樣就會有一個曾用名。孩子在出生之后就應當辦理出生證明,這個出生證明是需要在三十天之內就辦理完成的。
出生證明改名字需要的材料:
1.新生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和復印件;
2.戶口本原件以及復印件;
3.結婚證或生育服務證;
4.加蓋公章的病歷首頁、分娩記錄;
5.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
可以。 國家規定出生證上的名字一旦簽發便不可以更改,若要更改姓名,必須先用出生證上的名字上戶口,然后在戶籍機關更改,出生證上的姓名變更為曾用名。出生證明不能直接改名字,需要按照這個名字先上戶口,然后再向派出所申請改名。
1、由公民向戶口所在地_派出所提出申請;
2、派出所受理后,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
3、縣(市、區)局審批后,由派出所辦理。新生兒父母去婦幼保健站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必須先起好新生兒姓名,出生證一旦簽發就不得更改。若需要申請更改名字,一般都是要求給孩子辦理入戶以后,才可以到戶籍部門申請更改資料的,不可以未辦理入戶直接更改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