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決定、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是一個人的身份標志,如果對自己名字不滿意的,可以申請改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有關于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希望你喜歡。
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1.寫更名申請,到街道辦或者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需要學校出具證明。
2.準備好本人書面申請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夠證明變更姓名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到自己的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姓名,填寫一份變更姓名申請表,蓋戶籍專用章、片區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3.到縣級戶籍管理部門進行簽字確認后到市級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進行簽字,如果未滿16周歲則不需要到市里進行簽字。
4.回到戶籍所在地,將所有的材料上交,到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改名字需要手續有:
1、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未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戶籍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材料;
3、符合條件的,核準變更,發給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現在改名字具備的條件:
(一)名字粗俗、怪異的;
(二)名字難認、難寫的;
(三)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四)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五)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分析: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給予更改。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也規定了成年人也可以依法更改姓名,而不區分是否是成年人。所以,成年人申請依法更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