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的名字不是特別好聽,這個時候應該在孩子年齡比較小的時候就提出改名字的申請了,因為到時候辦理的手續比較簡單,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上小學前改名字流程,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上小學前改名字流程
1、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3、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4、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一般情況下,需父母應當協商一致,并由父母帶著本人有效身份證以及戶口本和小孩出生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成年的子女可以自己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另一方可起訴主張恢復。
2、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人的姓氏可以更改,但不能隨便更改。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
但公民取任何名字并不是不受約束。公民行使姓名權除依照前述法律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氏體現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1.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監護人申請變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_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2.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地_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_機關審批后,給予更改。
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應當經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